1974年7月~1979年3月在區農委從事農村工作;1979年3月~1995年4月在區人民法院歷任審判員、民事審判庭副庭長、執行庭庭長、經濟審判庭庭長、紀檢組長,其間1985~1987年在區委黨校脫產兩年學習文秘專業,並獲大專文憑;1995年4月任區法院副院長;1997年10月調任區檢察院黨組書記、檢察長。1989、1992年先後榮立三等功2次;1990年榮立二等功1次,並獎勵晉升一級工資;1993年被蔡甸區授予勞動模範稱號;1993~1997年多次被蔡甸區委授予優秀共產黨員稱號;1998年被禁甸區委、區政府、武裝部授予'98抗洪搶險先進個人稱號。撰寫的論文有《我是如何當執行庭庭長的》(1990年8月,《湖北法制報》刊登)、《怎樣辦理支付令案件》(1993年3月刊登於《人民法院報》)、《執行撫養案件存在的問題及建議》(1998年《法苑論壇》第8期)、《刑罰處罰與行政處分芻議》(1999年刊《楚天檢察》第1期),還有3篇文章被選入《武漢市法院執行工作手冊》一書中。